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不能参加监考。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场。监考人员到场后,首先核对考场标识,清理考场,核对考号和考试科目。
第五条 监考人员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试卷类别、是否是本单元考试试卷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直接进入考场。
第七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在考生坐定后,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分发答题卡,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考号及科目。
第八条 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5分钟发卷。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时,及时更换试卷;发现试卷漏印、重印、错印时,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第九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并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第十条 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第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督整个考场,另一名监考人员按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考生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记录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同时在答题卡中填涂违纪标识,没收违纪证据,交考点备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如实记录考生考号,并在缺考人员答题卡中填涂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缺考标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耐心说服,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十七条 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八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课桌上;
(二)检查核对试卷所填写的考区、考点、姓名、准考证号以及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三)按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大到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
(四)收齐答题卡和试卷后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中应到考生数、实到考生数、缺考人数、作弊取消单元成绩人数等。考场内出现缺考、作弊(按规定应给予取消单元考试成绩)情况,应将缺考、作弊人员姓名及准考证号如实记录,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念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对于答题卡,按序号排列装入答题卡袋中密封。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如有违纪行为,除报请所在考区主考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外,以后不得再次参加监考工作。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