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各省级考试中心、各地区考试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参加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所在考点负责人(或考区主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应责令将有关物品交由监考人统一保管。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应试人员所在考场监考人报所在考点负责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的;
(二)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的;
(三)夹带或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四)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五)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的;
(七)考试期间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区主考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所在考点负责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主考决定作出前述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区考试中心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的处理。并报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备案。
有本条第(二)项所列行为,可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卷面(答题卡)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卷面(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各省级考试中心、各地区考试中心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有关工作:
(一)违反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违反报名、命题、印卷、试卷接送、保管、评卷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各考试中心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并作出该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当事人和所在考试中心通报批评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三)擅自变动考试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接送、保管试卷等环节丢失、损毁试卷,在监考、评分、查分等环节丢失、严重损坏答卷(答题卡)的;
(六)指使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七)泄露试题内容的;
(八)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九)偷换、涂改答卷或私自变更成绩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本办法处理的,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属在校学生的,将通报给所在学校。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在依本办法作出处理的同时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负责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
第十三条 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当地考试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各级考试中心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提请复议。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对申诉人的复议请求要认真核对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诉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开始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考试中心。